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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发展机制(CDM) |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具有双重目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之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承诺。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双赢”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合作也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
一、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对项目业主的意义
自从第七次缔约方会议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国际规则以后,国际社会对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热情越来越高。企业界和投资者之所以如此积极,吸引他们的自然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带来的较大的预期收益。
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其国内面临着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且在国内采取减排措施的成本较高。对于发达国家的政府而言,面临着与企业界一样的挑战,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是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的目的。当然,也有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所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活动,是希望未来可以将自己获得的CERs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赚取利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政府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出售CERs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并且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收入、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技术发展等多个方面。
分析表明,出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而获得的碳融资对不同类型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差别很大。碳融资对于那些减排全球温升潜力较大的温室气体(如CH4,N20,HFCs)的项目经济性的影响最大,可以有效改善此类项目的经济收益。
但是,N2O,HFCs类项目面临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它们没有明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益。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监测,碳融资的介入有可能反而刺激此类项目生产更多的副产品,而偏离项目最初的目的。实际上,中国政府对待此类项目的态度目前还不是很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不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优先领域。
CH4的全球温升潜力值比较高,为21,而且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类项目具有很好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因此CH4回收利用类项目在目前的国际碳市场中占据了比较大的份额。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从2003年到2004年5月,以减排额的交易量统计,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类项目占总量的18%,仅次于HFC类项目的交易量。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资格
只要满足《马拉喀什协定》规定的相关条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可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合作,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需要满足的参与条件不同,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相对比较简单。同时,只要经过所在国的授权,各种法律实体,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商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都可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与合作。这一点对发达国家而言尤其重要,因为虽然是国家承诺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但各国都需要将国家的总体目标分解为适用于各个行业/企业的细化目标,由行业/企业协助其完成总体义务。
发展中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已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发达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
(1)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3)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
(4)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
(5)设立了一个国家登记系统;
(6)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
(7)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
批准私人和/或公共实体参与《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缔约方应始终对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负责。私人和/或公共实体只有在批准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缔约方具有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资格时才可以转让和获得CERs。
为了清晰地表明各个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资格情况,公约秘书处将会给出一个如下清单:
①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中的非附件一国家;
②不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要求,或被暂停参与资格的附件一缔约方。
到2004年4月15日为止,已经有122个国家批准/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其中已经批准的附件一国家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所有附件一国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4.2%。中国已于2002年8月30日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中国现已正式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方,可以有资格开展具体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三、清洁发展机机制项目交易成本问题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20万~25万美元(Pembina Institate,200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项目搜寻
■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
■准备相关技术文件
■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
■准备CER购买协定
■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
■注册费
■监测
■核查和核证费用
■适应性费用
■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晚进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考虑到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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